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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三个规定” 筑牢司法公正“防火墙”
时间:2026-05-11  作者:  新闻来源:邓州检察  【字号: | |

当司法办案遭遇“人情干扰”怎么办?面对“打探案情”该如何回应?遇到“请托说情”该坚守什么底线?答案就藏在每一位检察人员必须牢记于心的“三个规定”里。

“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是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护身符”,更是检察人员廉洁司法、公正办案的“铁规矩”。


01


一、领导干部请止步:不干预、不插手

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理结果等作出指示或暗示。检察人员遇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必须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这既是对司法权威的维护,更是对权力边界的明确。


02


二、内部人员守规矩:不过问、不干扰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规传递案件材料、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无论是同事、亲友,只要涉及具体案件,检察人员都应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过问情况。“避嫌”不是疏远,而是对司法公正的敬畏;“拒绝”不是冷漠,而是对职业操守的坚守。


03


三、交往行为划红线:不越界、不逾矩

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不得私下会见:不得接受宴请、礼品,不得为案件请托说情。正常的诉讼参与不搞“特殊对待”,必要的沟通联系不越“法律红线”,这是防范利益输送的“隔离带”,更是维护司法廉洁的“防护网”。

“三个规定”不是“紧箍咒”,而是“护身符”;不是“束缚绳”,而是“安全线”。它保护检察人员依法履职、抵御干扰,更守护着司法公正的生命线。每一次严格执行,都是对公平正义的践行;每一次如实记录,都是对法治精神的捍卫。让我们共同遵守“三个规定”,以纯粹初心守护司法公正,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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