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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捍卫英烈荣光,筑牢信仰之基
时间:2023-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郁达夫说过:“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可悲的奴隶之邦,一个有英雄而不知尊重英雄的民族则是不可救药的生物之群。”尊崇英雄、缅怀先烈,是一个民族铭记历史、迈向未来的精神力量,是一个民族应有的良知和自觉追求。


令人遗憾的是,网络上曾经出现肆意调侃、诋毁和侮辱英烈的文章或言论,诸如某饮料公司侮辱邱少云恶意营销、许某某侮辱英雄烈士董存瑞等,这些言论严重侵犯了英烈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为了保护英烈权益,2018年,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专门对侵犯英烈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进行惩处和规制,体现了捍卫英烈的国家意志,对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可以发现,从2018年至今,有200余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获法院判决。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保护英烈的名誉权、荣誉权,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积极且重要的作用。


现行立法对于侵犯英烈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严重到何种程度才可以追究其责任并未规定。由司法实践来看,一方面,当侵犯英烈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情形的,就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另一方面,当侵犯英烈名誉权、荣誉权的微信、微博等内容的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尚未达到5000次以上,就结合案件发生的时间节点以及社会影响是否恶劣等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情节严重”。


由检察机关对网络“大V”罗昌平侮辱“冰雕连”英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来看,具有如下启示意义:


第一,有利于对英烈名誉权、荣誉权的充分保护。在公安机关对网络“大V”罗昌平立案侦查之际,并没有英烈近亲属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要求罗昌平赔礼道歉等,从民事角度对英烈的名誉权、荣誉权再次进行保护,对英烈的保护更为全面。


第二,有助于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该案被告人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不仅极大维护了英烈的名誉权、荣誉权,对于社会大众也有非常好的教育和警示意义,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该类行为再次发生。


第三,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检察机关提起英烈保护公益诉讼,加强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整个社会树立起尊崇英烈、保护英烈的良好社会风尚,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


第四,有助于全面贯彻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对侵犯英烈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也是落实并进一步丰富检察监督的重要手段,可以督促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保护英烈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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